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3民初1511号
原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分公司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97859049K。
负责人:徐正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礼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8元,减半收取9159元,由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郝灿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