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4月4日生,住竹山县。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系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法定代表人:蒋昌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2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2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