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代理人:师贞富,系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启学,系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197XJ,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法定代表人:蒋昌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3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3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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