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县新宇镇南街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1723000001083。
法定代表人:蒋昌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魏然,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魏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自收到受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