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正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蒋昌博。
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睦。
关于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2101750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建构建筑物、车辆因涉及刑事案件,已评估拍卖,一般债权暂未分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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