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3民初315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张生忠,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开江县新宁镇正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197XJ。
法定代表人:蒋昌博。
被告:刘吉伟,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忠与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刘吉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生忠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生忠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刘吉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计4780元,由原告***、***、张生忠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 瑶
人民陪审员 朱明均
人民陪审员 赵燕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