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3民初315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张生忠,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开江县新宁镇正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197XJ。

法定代表人:蒋昌博。

被告:刘吉伟,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忠与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刘吉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生忠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生忠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刘吉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计4780元,由原告***、***、张生忠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 瑶

人民陪审员  朱明均

人民陪审员  赵燕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