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7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正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197XJ。
法定代表人:蒋昌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5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