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正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197XJ。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72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5万元的财产。

执行员 龚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