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竹山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财保27号
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正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197X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竹山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9327465X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竹山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竹山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或者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杜语
审判员**
审判员代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