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756号
申请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聚龙路**兆泉商务中心****(E)。
法定代表人:董仁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桦,江苏零距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剧场路**同曦鸣城**205(2)iv>
法定代表人:陈广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蔡 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梦君
书 记 员  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