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恢945号之二
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
负责人:周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庄惠,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仁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仁进,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庄惠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306室房产,并于2019年9月5日委托盐城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及室内装潢予以价格评估,作出盐亚信FJD估字[2019]字第01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案涉房产及室内装修评估价为827.892万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上对评估的财产进行拍卖。因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无人参拍而流拍,本院依法以499.861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变卖。2020年7月20日,买受人董友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499.86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注销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对江苏省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306室房产上的抵押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惠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306室房产上的全部查封措施。
三、江苏省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306室房产归买受人董友开(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相应的房产、土地等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友开时起转移。
四、董友开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与买受人董友开相关的税、费由董友开承担。
五、强制注销该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周红冰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