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负责人:周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平,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庄惠,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
被执行人:于霖,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仁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仁进,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平、庄惠、于霖、**、王红、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仁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红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