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恢9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负责人:周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庄惠,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仁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仁进,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庄惠、盐城市兴都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仁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周红冰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