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11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龙腾新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东关大厦A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向立,公司总经理。
被告;会理县力马河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会理县关河乡力马河街。
法定代表人:刘南,管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力马河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