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25执恢62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
被执行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位于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34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谢 军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