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会理县中厂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3425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张和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会理县中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赵飞,系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会理县中厂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4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松自愿放弃案款利息,被执行人会理县中厂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8日交付案款人民币440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3425民初2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林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