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25执86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龙腾新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54978.5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28日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7)川34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