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25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西昌市。
被执行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龙腾新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与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川3425民初109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0367.00元、案件受理费1444.00元,共计人民币6181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会理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了案款人民币6181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3425民初1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