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33354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指定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四查。经查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经查询“总对总”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记录。经查询“总对总”、“点对点”房屋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因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殿文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款333545.00元及利息。
本院(2021)渝0116执10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民事判决书及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法官助理 钟 用
书 记 员 漆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