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6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32号1幢4层4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59号7楼3号。
法定代表人:兰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聚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