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
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负责人:何付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8)吉0106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8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
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卡银行存款以被多个法院冻结,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在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被宽城法院查封;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五、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沈 影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