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5170号
申请执行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0343300Q。
法定代表人:姚习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琪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县金川镇江家湾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6667406375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琪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琪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梓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执51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