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8036号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新都区新都街道新东村一社。
经营者:苏群,女,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四川琪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县勒乌镇江家湾街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琪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成都市新都区凯巨建设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