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226民初164号
原告: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川县勒乌镇。
法定代表人:徐琪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烈琳,女,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生国,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羌族,四川省茂县人,住茂县。
原告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生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被告龙生国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在四川法制报进行了公告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金川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签收了开庭传票。2017年11月27日,原告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原告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正强
审判员 胡坤萍
审判员 刘小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