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426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