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802民初1064号
原告:杨六英,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晨曦,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
法定代表人:伍安光。
原告杨六英与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六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六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3,354.5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度至2015年4月14日,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因承建雅安市雨城区碧峰镇后盐村小学灾后重建工程的需要,先后在杨六英处购买空心砖、水泥等建筑材料,经过双方结算共计拖欠货款人民币43,354.50元。现该工程已经完工,虽经多次催收未果,导致本案纠纷发生。
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杨六英围绕本案诉讼向本院列举:身份证明、结算委托支付、合同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至今仍然拖欠货款43,354.5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形成证据锁链并能印证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均予以采用。
根据采用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6日,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法定代
表人授权书》载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安光授权杨祖建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参加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后盐小学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活动;委托代理人在此工程谈判以及合同签订、现场管理中的一切事务。同年12月18日,杨祖建代表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中心校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计划用200天的时间完成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后盐小学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即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因修建需要,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先后在杨六英处购买空心砖、水泥等建筑材料,经过双方结算共计拖欠货款人民币43,354.50元。为此,杨祖建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委托支付凭证载明,兹有杨祖建委托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杨六英支付因购买其空心砖和水泥等建筑材料款共计43,354.50元(肆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五角)。以上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由于该项目工程已经完工,虽经多次催收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审理中,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针对授权杨祖建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所加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在此期间,由于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至今未提交备捡资料;直接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审理,该案的在案证据充分证明了杨六英同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均建立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之上,且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客观存在。由于该行为未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祖建作为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向杨六英清偿拖欠货款的行为,依法属于履职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予以承受。故杨六英诉讼请求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立即清偿拖欠的货款43,354.50元,并承担以起诉维权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六英支付拖欠的货款43,354.50元;并承担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尚欠的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原告杨六英已垫付442元,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杨六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 雯
书 记 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