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茂县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3民初59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茂县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内南街。
法定代表人:胥健,职务:
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茂县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