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3民初59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茂县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内南街。
法定代表人:胥健,职务:
被告: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茂县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