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8执608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渝011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6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9年10月29日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9年12月29日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以6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84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工程款6600000元范围内就其施工完成的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电力工程在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的增值部分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5幢负2层、负3层、负4层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8300.74平方米、8460.51平方米、8399.16平方米),保全程序中已进行了查封。因已查封车库尚未办理产权证,故前述财产均未能处置。 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1幢2-2、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5-21、3-30-3、3-31-2的房产十九套,因案外人重庆飞澳澳飞实业有限公司对首轮查封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故前述十九套房产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 4、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 660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9840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念刚 审判员  蒋智奇 审判员  张 建
书记员  谷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