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6348号
上诉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本院遂再次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容亮 审 判 员 张 越 审 判 员 龙建强
法官助理 丁宇飞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