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327号
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成路科技创业园B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18267。
法定代表人:衡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周,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龙,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街界石镇富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095746。
法定代表人:丁华,经理。
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0元,减半收取计6905元,由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高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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