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12712号
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13号第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016953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科技创业园B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182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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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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