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科达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5106号
原告:重庆科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5212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科技创业园B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18267。
法定代表人:衡叶。
原告重庆科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重庆科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