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4927号
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科技创业园B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9182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碳(重庆)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27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GTYD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碳(重庆)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7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重庆升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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