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6466号
申请人: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工业开发区金周公路1558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陈华为。
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南新街小川东路同里湖花苑7#楼。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周小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2824号(调解)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69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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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迮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