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工业开发区金周公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柳为忠。
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6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4900元,执行费为8449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早已停业,名下无存款信息,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汽车、苏e×××××的解放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解放牌汽车经查找已无下落,桑塔纳牌汽车停放于公司内但已损坏,价值较小,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的工业房产(25060949)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21日,该房产已抵押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陵支行,债权数额3383万元,其名下土地使用权(江国用(2012)第13029061号)亦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5月21日,该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陵支行,抵押金额2114万元。因上述房产抵押权人尚未提起诉讼,且房产涉及债务较大,本案不宜分开处置,因被执行人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标的大,案情复杂,该被执行人宜一并处置。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被本院拍卖处置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