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9038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9038号
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49583,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工业开发区金周公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053520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陆文荣。
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顺通地铁疏散平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