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1051号
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金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全赢电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多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烨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捷鹰电器有限公司、吴江双电程控有限公司、吴江好奇电器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苏州汉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鹏
法官助理 赵丽丽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