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2民初7号
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1元,减半收取计7125.5元,由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 瑞
审判员 陈苾铃
审判员 徐 骥
书记员 胡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