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愉景华庭D栋1单元18楼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927439393。
负责人:彭四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41981897H。
法定代表人:曹远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文涛(又名董文陶),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19)黔05民终77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文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董文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本案执行标的1249671.28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00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0元,共计1320671.28元及违约金。扣除法院已执行扣划支付的198599.68元,余款1122071.6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董文涛于2022年1月17日支付款项45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款项336035.8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款项336035.80元。二、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自愿放弃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2019)黔05民终7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按法律文书计算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等费用,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达成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21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