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西、老濉河北侧2幢206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表人:***景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系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钢筋制作加工费838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我与“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湖傲景观澜项目部”签订了“钢筋成型制作加工协议”,合同约定:由我承包该项目部发包的钢筋制作加工,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单价为210元/吨等。合同签订后,我即按约组织人员陆续制作加工完毕。经我与该项目部核算,截至2014年5月10日,扣减已付的2万元后,该项目部尚欠我制作加工费83845元。另查,“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南湖傲景观澜项目部”系由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并已于2016年7月6日被淮北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综上所述,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珠海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经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受理珠海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景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珠海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赣02民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珠海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景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钢筋制作加工费83845元等,经***同意,本案进入先行调解阶段。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珠海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属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