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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64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被告:重庆金诺建筑景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1A区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飞天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诺建筑景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3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