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民初2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