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欧阳世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1567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愉景华庭D栋1**18楼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92743939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4198189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欧阳世界,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19)黔05民终77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云南路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名***)、欧阳世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有银行存款7488.13元;欧阳世界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4717.02元及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旁浙商城商贸广场2幢4层B区XXXX、XXXX号房屋。3.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欧阳世界、***的银行账户;扣划欧阳世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4717.02元,扣划***的银行存款7488.13元;查封欧阳世界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旁浙商城商贸广场X幢X层X区XXXX、XXXX号房屋(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相关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查封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1执1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