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庐民二初字第00881号
原告: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承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包河区葛大路同和民康丹桂园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