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申瑞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37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汉族,约50岁,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号。
法定代表人:莫裕科。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
法定代表人:唐东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建设公司)、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峪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所签订的西南线和沿淇线公路崩塌治理工程合作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二原告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已完工工程量款14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份,被告华地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中标了被告上峪乡政府发布的涉案工程并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后被告华地建设公司违法将涉案全部工程转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又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二人实际施工,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过定其二人向被告***、***交纳履约金50万元,管理费35万元;施工内容、范围、地点与被告华地建设公司与被告上峪乡政府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其二人陆续四次支付被告***、***履约金50万元,并组织施工。后被告上峪乡政府支付被告华地建设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并由二原告向淇滨区国税局代开了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缴税款2万余元。现被告***、***违约,不但不返还二原告履约金,又不支付分文工程款,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二原告起诉的被告**新身份信息不明确,属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9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