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号。

法定代表人:莫裕科,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牟太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内资金2274383.00元,并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金额2274383.00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金额2274383.00元)进行担保,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内资金2274383.00元,并进行网络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洛县吉盛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内资金2274383.00元,并进行网络查控,冻结期限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木乃以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阿里政府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