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35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丰明,四川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莫裕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付选跃,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付选艮,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华福,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顾勤,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射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大拇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洛县团结北街461号。
法定代表人:顾韩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河,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系该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射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2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韩周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斌,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选跃、付选艮、宋华福、顾勤、凉山州大拇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6.00元,减半收取计40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 红 云
审 判 员 阿木尔举
人民陪审员 戴 树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朱 发 涛
书 记 员 李 宇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