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3435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23)川34民终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00元,申请执行费950.00元。执行过程中,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35000.00元,***于2023年10月24日自动履行10000.00元,剩余25000.00元,在甘洛县检察院的监督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34民终1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政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