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4443-4号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26753。
法定代表人:蒋林弟。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23162F。
法定代表人:蒋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豫1623民初第444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一支行31001501200055410757)中1600万元的金额予以冻结。现对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冻结。
审判长 于 强
审判员 张桂梅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