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36号 原告:***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青海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KAX4C。 经营者:***,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267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秉皓,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06183。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生,蒙古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原告***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18元,减半收取计617.09元(原告***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已交纳),由原告***恒顺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 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